时间:2019-11-18 15:55:51 来源: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 作者: 点击数:681
股份合作制是农民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
郑新立
我国39年的改革发展,先后经历了解决农产品和轻纺产品供给短缺、四大支柱产业振兴和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阶段,现在,从消费资料、生产资料到基础设施,都处于产能过剩或供求平衡状态。在国民经济结构中,还剩下一个大的短板,就是农业供给效率低下。2015年,我国第一产业从业人员接近2.2亿人,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例为28.3%,农业增加值占GDP的8.9%,第一产业的劳动生产率仅为全社会平均水平的31.5%,这就决定了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差距为2.7:1。农村居民收入水平低,成为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难点,也是跨入高收入国家的最大障碍。
如何尽快增加农民收入?根本途径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而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就要在分子分母上同时做文章。一方面要把农业中的富余劳动力继续向非农产业转移。现在第二、三产业劳动力短缺,劳动密集型产业正在向东南亚劳动力成本更低的国家转移。据中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监测中心对今年一季度105个城市的统计,空缺岗位比求职人数多13%,农民工平均月工资已达3100元。现在最缺的是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劳动者,如果能将农民加以培训,到城里打工的收入还会更高一些。另一方面需要通过加大对农业的科技、水利、机械、设施投入,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大农业。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全国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一个农民在单季农业地区,能够种100—120亩地,双季农业地区种50—60亩地,农业劳动生产率就能有一个大的提高,农民就能成为一个体面的职业。现在全国平均一个劳动力仅种8亩地,如果人均达到80亩,农业劳动生产率就能达到全社会平均水平,同时还能向第二、三产业再转移出一亿多劳动力,带动城市人口增加3亿人以上。这样,城乡收入差距基本消失,工业化、城市化的任务才能算基本完成,我国才能跨入人均GDP1.2万美元以上的高收入行列。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省所经历的发展过程,应成为我们的借鉴。完成这样一个历史性任务,必须再次聚焦农村改革,通过发展股份合作制,把分散的小规模经营改变为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工厂化经营方式。
股份合作制是改革初期浙江台州农民发明的,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劳动者的资本联合相结合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既带有股份制能够集聚资本、按股分红、公司化运营等优势,又具有合作社一人一票、社员拥有股东和劳动者双重身份等特征。股份合作制属于集体所有制的一种形式,是公有制的初级形式,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营模式。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曾指出:“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从十五大到现在20年过去了,股份合作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发展。今天,我国经济实力已经有了很大变化,在聚焦农村改革、补上农业短板的紧迫形势下,重新认识股份合作制对加快农村发展的重要作用,总结各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验,引导股份合作制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经过多年多种经营方式的探索比较,现在看来,股份合作制是把农民组织起来,走共同富裕道路的正确选择,是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农民主要以土地的用益物权即承包权入股,这就有利于土地的连片整合,发展规模化、专业化、机械化耕作经营,提高规模效益;农民作为股东和员工,公司的收益决定着个人分红和工资的多少,会关心和监督公司的经营;公司实行种养、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打通一、二、三产业的链条,有利于培育企业的品牌,提高农产品质量,建立企业信誉,并争取银行贷款支持,从而增强我国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2015年,我国农产品贸易逆差400多亿美元,而农业劳动力仅为我国千分之一的荷兰,农产品贸易顺差400多亿美元。从国际比较优势来看,由于我国人多地少,应尽可能多出口一些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如花卉、水果、蔬菜、药材、畜产品等,适当进口一些饲料、粮食等资源密集型农产品,从而充分发挥我国农业劳动力多的优势。实施这一外贸战略,依靠分散的个体农户是不可能的;依靠公司加农户模式,由于公司与农户缺乏利益联接机制,农产品质量难以保证,收购价格也难以稳定,实践证明也不可行。采用股份合作制的形式,把农民组织起来,与公司形成利益共同体,通过现代企业制度提高技术水平和经营能力,才是增强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公司管理模式,所有职工实行合同制,社员可以参与管理者和职工的竞聘,也可以外出打工。社员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聘任董事会成员。董事会作为经营决策机构,聘任经营层,提出每年的经营目标和计划,以及员工报酬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社员大会讨论并投票决定。经营层负责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并与报酬挂钩。公司财务对社员透明,接受社员监督。通过实行现代企业管理方式,真正把能人选聘到公司领导岗位。股份合作制政企分开、产权清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与传统的合作社特别是以“一大二公”为特点的公社制相比,有着本质的区别,是适合当前我国土地制度和农村现状的农业组织形式。
股份合作制公司的分配制度主要是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的比例,应从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要求出发来决定。根据一些股份合作制公司的成功经验,收入分配应适度向劳动倾斜,同时兼顾资本收益。劳资分配比例以3:1比较合适。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使公司迅速发展起来。也只有公司的规模做大了,盈利能力强了,才能为股东创造更多的红利。土地入股的价值计算,应由专门的土地价格评价机构进行评估。
农村土地入股的股份合作制,应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世界各国,美国实行高度社会化分工条件下的私人农场制度,欧洲实行种养加销一体化的合作社制度,日本实行个体农户加农民协会的制度,都是在各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各有其利弊。股份合作制农业公司可能是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经营模式。加上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保证作用,我相信,这种土生土长的中国模式将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推动我国农村朝着现代化和共同富裕的方向腾飞